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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好的出境游行程大打折扣
作者:付华周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5日 17:59 文章出处:柳州晚报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出境游的行列。不过,一些报团出境游的旅客出国后却发现被坑,原本约定好的旅游行程大打折扣。昨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出境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因在提供旅游产品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被判令向原告游客退赔部分旅游款,并按照整个旅游产品价格的3倍赔偿。

    出境游行程大打折扣 游客起诉旅行社

    事情还得从2015年说起。当年7月初,市民李女士被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社(以下简称“桂林国旅柳州分社”)所宣传的一个“日本本州亲子6日游”旅游项目吸引。其中,宣传单中明确写着“品质推荐:全程入住豪华(4星)酒店,品质更胜一筹!保证入住1晚露天温泉酒店,穿日式和服泡露天温泉!”等内容,这让她动了心。

    同年7月6日,李女士和女儿小张与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国旅”)签订一份《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在该旅行社参团出境旅游,出发日期为当年8月6日,行程为“日本本州亲子6日游”。同时,合同还约定,该旅行社应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标准、不降低服务标准等。当天,李女士和小张共计向该旅行社交纳了15176元旅游费用。

    同年8月4日,该旅行社向李女士等人提供了旅游行程单,并由李女士签字确认。这份行程单中列明了旅游期间具体的行程安排,包括每日出行时间及景点介绍,但对入住的温泉酒店标准并未明确说明。

    然而,当李女士等人到日本旅游时,才发现旅行社当初所承诺的4星级豪华酒店变成了散发霉味的小旅馆,没有露天温泉,就连行程中最吸引人的富士山也没有见到。因此,李女士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便多次找该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索赔未果,李女士等人遂在去年8月将桂林国旅柳州分社和桂林国旅起诉到城中区法院。

    原告称被告虚假宣传,索赔6万余元

    去年11月3日,城中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称,被告未能按照其承诺的行程履行服务合同,没有提供所谓的4星豪华酒店和露天温泉,没有安排购物时间,没有去富士山等,反而欺骗原告富士山因台风原因取消参观。李女士说,她委托朋友询问得知,参观富士山行程当天并不存在所谓的台风。她认为被告是在以欺诈、虚假宣传的手段骗自己参加其旅行服务,进而骗取服务费。

    庭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并增加赔偿原告合同费用的3倍等共计6万余元。对此,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被告不存在欺诈消费者和虚假宣传的情形,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不过证据显示,被告桂林国旅柳州分社工作人员在一则《情况说明》中记载了李女士等游客并未入住露天温泉、日本酒店均不挂星以及部分实际行程与旅游行程单不符等情况。

旅行社虚假宣传成立,被判3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及原告缴纳旅游费用的时间在前,被告提供的旅游行程单是后面才签订的,可见原告是在依据被告就该旅游线路总体宣传和介绍之后而签订旅游合同的。并且,从被告的旅游产品宣传单中可以看出,其“品质推荐”4星酒店、露天温泉等是此旅游项目的重点、特色宣传内容,具体而明确,这也是普通消费者愿意选择该旅游产品的重要因素,应为被告承诺的旅游义务之一。

    法院认为,在实际旅游行程中,日本酒店没有星级制度,被告无法按照承诺提供豪华4星级酒店,亦未能保证游客入住一晚温泉酒店,其行为系欺诈旅游消费者,为虚假宣传行为。鉴于上述出境旅游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被告确有违约行为,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旅游市场定价,酌定被告退赔的金额为4000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被告应以整个旅游产品的价格3倍赔付原告。

    而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桂林国旅柳州分社、桂林国旅向原告李女士和小张退赔4000元旅游款,并赔偿3倍旅游款45528元。

    目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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