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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法院关于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及建议
作者:许兰珍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10:29 文章出处: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总体上呈高发状态,通过社区矫正使其重新被社会接纳,最大程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参与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

一、城中法院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近一年以来,我院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要求,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宣判前积极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文书材料交接工作,并成立了柳州首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心理咨询室,会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回访帮教。今年我院判处缓刑人员是65人、监外执行5人,绝大部分在宣判之前委托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对司法局建议的采用率达95%以上。一犯赌博罪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再次因赌博罪被行政处罚,且不配合矫正,城中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本院经核实后撤销缓刑、执行收监一人。

二、当前实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进行社会调查的周期较长,审限已到却未收到回函。适用缓刑的案件一般是简易案件,法院的审理时间有限,只有20天时间。法院从立案到寄出调查函需要时间,尤其是寄往外地的司法局,而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的人员少,如碰上开会、学习,社会调查工作将会受到影响,或因某种原因司法局拒收我院寄出的委托调查函。广西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司法局从收到委托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特殊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简易程序的7日完成调查,即使司法局按规定开展工作,回来的调查结果因已判决就用不上了,即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与实际审判工作无法有效对接。

2、管辖地难确定,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我区社会流动人员较多,如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在柳州已生活多年,但无租房合同,亦未有暂住证,房东、社区亦不愿出具相关居住的凭证;如搬家去另一地方未满六个月,前后两个地方的司法局均有理由不予接收。

3、司法局出具不予接收的理由及结论不当,如以某被告人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为由,或直接以邻居知道其犯罪,对社区影响不好为由,以同案犯未被抓获不宜适用缓刑为由拒绝接收等。在调查结尾明确表示拒绝接收;

4、司法局拒绝转接缓刑人员 如一罪犯因怀孕被来宾法院监外执行,执行期间嫁到柳北区又怀孕,继续监外执行,但是柳北司法局不予接收。

三、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开展矫正帮教工作,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高位协调机制。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本地甚至跨地区公、检、法、司等多部门联动协作,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阶段即明确被告人的居所;汇总各社区矫正部门的通讯方式,通过微信、QQ、电话等方式与社区矫正部门及时取得联系,司法局在收到信函之前可先期调查,得出结论后可通过上述方式告之法院,保障社区矫正部门与人民法院的交接渠道畅通有效。

2、切实加大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基础保障力度,在人员配备、经费上给予保障,补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时有效完成社会调查、社会帮教等工作。

3、社区矫正部门的社会调查内容应围绕被调查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没无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有无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考评,综合情况后给出建议。

4、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回访制度,矫正部门适时邀请法院参与矫正活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以及时了解和掌握非监禁刑人员的实际情况。

最后,刑事诉讼法及广西社区矫正实施细第九章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社会矫正作出了规定,大部分缓刑犯是未成年人,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给予更多关注,如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犯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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